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学校,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东师校发字【2014】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财政部调整差旅费标准时,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
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含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士、学校领导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高端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主任医师,职员级别四级以上(含四级)的职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由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 份 |
住宿费标准(单间或标准间) |
伙食 补助标准 | |
院士、学校领导;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主任医师,职员级别四级以上(含四级)的职员 |
其余人员 | ||
北京、上海、深圳、 海南 |
500 |
350 |
100 |
西藏、青海 |
500 |
350 |
120 |
江苏、浙江、广东、 大连、青岛、厦门 |
490 |
340 |
100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辽宁、山东、河南、 福建、云南、重庆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宁夏、甘肃、广西 |
470 |
330 |
100 |
江西、四川、贵州 |
470 |
320 |
100 |
内蒙古、陕西 |
460 |
320 |
10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湖南、宁波 |
450 |
330 |
10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黑龙江、吉林、河北 |
450 |
310 |
100 |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相应级别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参照由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见第三章第十三条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须由出差人员提供会议邀请函或通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长签字,报校长审批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公派到外地参加各种短期学习、进修等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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