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专业分包及配套工程,包括:装饰、幕墙、强弱电、消防、安防、净化、园林绿化、精装修、道路、场地等;
(三)重要设备、材料,包括:电梯、配电箱、通风风机、通风柜、灯具、洁具、水泵等设备;钢筋、商混、门窗、石材、地砖地板、卫生陶瓷、电缆电线等;
(四)技术服务,包括:设计、设计审查、勘察、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各类检测及工程相关的延伸服务等。
第三条 规模标准: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和技术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5万元以上,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工程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工程技术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50万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特殊工程和国家、学校对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开标前30天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提交《东北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集中采购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立项批复、资金来源、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参数及付款方式等采购需要的资料。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
(一)编制文件:项目主管单位编写招标文件,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核;
(二)发布公告: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在校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
(三)前期准备: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接受投标报名并发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组织答疑,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如遇特殊情况,时间可以缩短至不少于12日;
(四)评标定标: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按评标结果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一至两名中标候选人,原则上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推荐中标人;
(五)发布公示: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将中标结果在校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进行公示,3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需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的,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九条 需要重复采购的类似项目,如果半年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项目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经招标与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单位与成交(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相关各方均不得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对采购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十二条 如合同实际执行情况与合同相关条款有重大偏离,项目主管单位决定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将原因与处理意见通报招标与采购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完成后,如结算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根据学校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意见,经财务处确认经费落实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核后办理补充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之内,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评价意见,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核,将评价意见记录在案。对于执行合同较好的中标人,由中标人提出申请,项目主管单位推荐,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核,纳入优质档案。
第十五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将依法依规追究中标人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学校所有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四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六条 在采购过程中,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项目使用或项目主管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采购秘密,影响采购公平竞争的;
(五)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学校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与《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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