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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货物类、服务类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时间:2015-12-04 发布者:校务办公室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类和服务类集中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
  一、仪器设备,指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交通工具等;
  二、教材、图书;
  三、大宗物资(基建及修缮工程专控设备以外的设备;办公及学生公寓家具、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
  四、化学试剂、实验材料。
  本细则所称“服务”是指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的服务采购,具体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公共咨询、保险、审计、法律、租赁、设备维修等服务采购。
  第三条 在学校范围,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类项目或服务类项目,必须依据本细则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条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特殊项目和国家、学校对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金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项目,采购申报单位需提供可行性报告,必要时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会同采购申报单位进行市场调研。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
  采购申报单位填写《东北师范大学货物类、服务类集中采购申请表》:写明采购项目单位、项目名称、技术指标、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及采购理由等内容,采购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招标与采购办公室。
  第八条 项目审批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对申请采购项目核实经费预算,组织讨论和调研,确定采购方式、评标、谈判原则及其他相关内容,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采购申报单位。
  采购申报单位对采购方式若有不同意见,需提交申请公文,重新审批。公文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二)三位以上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分别出具的手写意见原件;
  (三)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申报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情况及主管领导签字;
  (四)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申报单位应当提供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五)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文件编制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会同采购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技术方案和调研论证结果,结合采购项目具体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条 信息发布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在学校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
  三、竞争性谈判项目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在学校网站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或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四、询价采购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
  五、单一来源采购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直接向供应商发出采购通知并组织专家组谈判。
  第十一条 文件发售与项目答疑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缩减至12个工作日;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自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起至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对采购项目需勘察现场的,由采购申报单位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并对采购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二条 组织采购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均按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组织执行:
  (一)开标。开标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主持,评审专家组、投标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开标前需核查标书的密封、印章及标书的完整性。   
  (二)评标。评标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聘请的评审专家组负责。评审专家组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
  (三)定标。定标由评审专家组和有关方面代表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商。定标后,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在学校网站发布中标公告,3天公示期满后向中标商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需由采购申报单位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及近一年市场价格,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直接向供应商发出采购通知,审核其资质后组织相关专家与其谈判,确定成交价格。
  三、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半年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项目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经招标与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续标的方式进行谈判采购。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付款

第十三条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会同采购申报单位或工程项目主管单位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成交(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签订合同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学校所有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不得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成交(中标)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前,确需调整采购内容和数量的,采购申报单位应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调整,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与成交(中标)供应商共同洽谈合同。超出采购文件规定范围的调整,需要在经费落实后,报招标与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申报单位需遵照合同条款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按合同条款规定付款。

第四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七条 在采购过程中,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采购申报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泄露采购秘密,影响采购公平竞争的;
  (四)采购过程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及评委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学校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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